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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离婚冷静期的界定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早上,当事人陈先生和李小姐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持有效的证件材料共同到台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增加了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同时,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须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告诉他们:“你们的离婚冷静期是2021年1月26日开始计算的。离婚冷静期的届满日期是2021年2月24日,如无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双方应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陈先生满脸疑惑,问工作人员:“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如何界定?其计算方法怎样?”


【调查与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精神,工作人员耐心地向陈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离婚冷静期,是指自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所以,陈先生和李小姐离婚冷静期的起始计算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离婚冷静期的届满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如无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双方应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听完后,当事人陈先生表示了清楚明白,弄清了法规原意。

工作人员当场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初审无误后,双方当事人现场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处向男女当事人各发给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于是,陈先生与李小姐完成了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调整了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典型意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置了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目的是更好地给感情未彻底破裂的夫妻设置一个缓冲带,让双方有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努力,以解决夫妻因一时冲动,办理离婚后又后悔不及。离婚冷静期避免了情绪化离婚,有利婚姻家庭稳定。法尚理性,以此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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