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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江门市行政复议案例(一):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期

 

  开栏语

  为了丰富法治宣传形式,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引领与规范社会行为,即日起,江门市司法局将陆续推出《“以案说法”江门市行政复议案例》系列栏目,精心选取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以案说法,以法明理,守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时代新风尚。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某区某街某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书》,约定李某某承租某区某街某村民小组地块用于种养及相关项目,租用年限为十年,从2009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底,租地面积约2亩。2017年4月,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江征预公告字[2017]XX号),李某某所租地块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范围内。某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实施完毕后,李某某并未获得相关补偿费。2021年7月27日,李某某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行为违法,某区人民政府应向其支付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李某某与某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某区人民政府支付李某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李某某于2021年11月4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准予撤回,终止本案审查。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某区人民政府认为李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江门市人民政府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划分为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和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其中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及时实施,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消极、被动等待行政相对人申请,才履行法定职责。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怠于履行,都与法治行政的原则相违悖,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实施条件,行政机关的主动履行职责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由于某区人民政府未主动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故某区人民政府主张李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江门市人民政府不予采纳。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某区人民政府主动纠错,与李某某达成和解,签订协议,支付了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保障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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