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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案

 

【案情简介】

1.2021年5月27日上午,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未经依法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在江门市蓬江区开展活动。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当即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2.2021年5月27日下午,市民政局和蓬江区民政局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询问“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当事人张某某,并到“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挂牌地址收集现场证据,查清了“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未经依法登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在江门市蓬江区开展活动的违法事实。

3.2021年5月27日傍晚,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予以取缔,向“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当事人张某某发出《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取缔决定书》(蓬江民取〔2021〕第001号)和《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收缴物品决定书》(蓬江民收缴〔2021〕第001号),并将“中国警察论坛”牌匾、“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标牌等物品予以收缴。同时,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发出《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公告》(第2021001号),向社会公告“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的违法行为和取缔决定。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本案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将被依法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则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定性和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公民在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否则将会收到法律的处罚。

【案情简介】

1.2021年5月27日上午,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未经依法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在江门市蓬江区开展活动。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当即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2.2021年5月27日下午,市民政局和蓬江区民政局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询问“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当事人张某某,并到“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挂牌地址收集现场证据,查清了“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未经依法登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在江门市蓬江区开展活动的违法事实。

3.2021年5月27日傍晚,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予以取缔,向“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当事人张某某发出《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取缔决定书》(蓬江民取〔2021〕第001号)和《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收缴物品决定书》(蓬江民收缴〔2021〕第001号),并将“中国警察论坛”牌匾、“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标牌等物品予以收缴。同时,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发出《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公告》(第2021001号),向社会公告“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的违法行为和取缔决定。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中国警察论坛江门工作站”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本案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将被依法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则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定性和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公民在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否则将会收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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