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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江海区浩克灯饰厂消防水管损坏造成巨额水费案件

 

【案情简介】

1、2017年8月21日,协会副会长单位江海区浩克灯饰厂(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创业路38号),法人代表杜汉平发现工厂地砖有渗漏水出现,经查实由于地面下陷致使地下铺设消防水管爆裂大量漏水,并立即向江门市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

2、经江门市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统计,此次漏水总共105684方,应收水费总共196572.24元,污水处理费147957.6元,垃圾处理费68694.6元,总共413224.44元。出现如此巨大的用水量和巨额水费,并非一月所为,应是长时间漏水造成,江门市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意识到该司抄表员的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并汇报。因此,江门市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3、因此次漏水事情涉及到征收数额巨大的污水处理费,而这些水都并非江海区浩克灯饰厂实际使用,杜汉平也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资金压力。因此,恳请江海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事实真相,给江海区浩克灯饰厂提供相关帮扶,对本次漏水事件中的污水处理费做减免处理。

4、经江门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江门市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最终按成本结算水费,1.39元每方,应收146900.76元,污水处理费不属于水厂处理范围,垃圾处理费水厂可减免。

【案情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违法行为认定。

本案中江海区浩克灯饰厂与江门市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本案调解结果的法律依据。

江门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江门市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最终按成本结算水费,1.39元每方,应收146900.76元,污水处理费不属于水厂处理范围,垃圾处理费水厂可减免:

1、《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本案启示】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失赔偿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也是合同领域的核心问题,其计算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典》对于原有损失赔偿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整合。矛盾双方在商讨民事赔偿时“有法可依”,避免了分歧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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