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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聚会喝酒勿随意,醉酒死亡需担责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0日晚,当事人谭磊(化名)和谈正刚(化名)等八人在址山镇某厂聚会吃饭,期间谭磊喝了几杯高浓度的白酒,不久便开始呕吐。聚会的八个人便将谭磊扶到沙发休息,后发现情况不对就将他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谭磊去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谭磊死因是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消化道出血及急性酒精中毒。谭磊的亲属认为谭磊的死亡是由于聚会喝酒造成的,向址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谈正刚等八人对谭磊的死亡进行赔偿。

  二、调查与处理

  接到调解申请后,址山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在镇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你们足足八个人跟他一起喝酒,那么高浓度的白酒你们没劝着他少喝就算,明知道他醉酒了,也没有留意一下他的情况,他死了,你们都有责任!”谭磊的家属悲痛地说。

  “我们跟他是朋友,事情发生了我们大家都很难过,也很自责。但是只是跟朋友吃了一顿饭,喝了一点酒,就要我们承担这么重的责任,真的很冤枉啊!”谈正刚说。

  第一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王秋所长见此情形,立即将双方分开进行劝导。

  三、法律分析

  王秋所长先对 谈正刚等八人说:“聚餐只是普通的生活行为,但是饮酒甚至过度饮酒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所以你们八人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在与谭磊喝酒时就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而当谭磊喝多了,你们还负有照顾义务。在发现谭磊身体不适时,你们更需要履行注意和救助义务,将其及时送医。从谭磊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你们八人未劝阻谭磊饮酒,在谭磊呕吐后未对其采取及时的救助和安全护理措施,对谭磊的死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八人表示对朋友的死亡内疚不已,同意了王秋所长的看法,愿意作出一定的赔偿。

  接着,王秋又对谭磊家属说:“谭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认知,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在没有他人强迫的前提下,他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是有完全支配能力的,没有理性控制饮酒量,他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责任不应该完全由谈正刚等八人承担。”听罢,谭磊家属情绪慢慢平复下来,并在王秋所长的建议下适当调整诉求金额。

  经过王秋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八个人共同补偿当事人家属共152000元。八个人表示会积极筹措资金。至此,双方握手言和,该起喝酒致人死亡的纠纷成功化解。

  在本案中,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条、一千零四条及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从法律上来讲,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在事实上已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事发当天谭磊与谈正刚等八人相约聚会,谈正刚作为谭磊朋友及聚会邀请人,理应对被其相邀请的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理由推断谭磊、谈正刚等八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过度饮酒存在损害身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的风险,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谈正刚等八人存在灌酒、劝酒行为,但作为同桌饮酒人,在谭磊饮酒过程中明知过度饮酒存在对应风险却未能尽到相应的警示、劝阻、提醒义务,放任谭磊喝下高浓度白酒,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在谭磊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八人放任其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在隔壁沙发休息,未尽到护送、照顾和帮助义务,以致谭磊未及时送医救治最后身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谈正刚作为活动组织者,在谭磊醉酒时将其扶到沙发处休息,仍不足以认定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谭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意识到饮酒的后果,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并放任自由,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因此对其醉酒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的典型意义在于:聚餐本是正常社交行为,但聚餐中劝酒敬酒却是会给他人带来一定危险性的行为,甚至可能产生法律责任。聚会饮酒因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剧时常发生,责任由谁承担,争论不休。

  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自身、同桌饮酒人及聚会组织者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桌饮酒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但仍劝其饮酒,或强迫、强灌对方喝酒,或虽未灌酒、劝酒,但亦未尽劝阻、提醒义务,或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家中交至醉酒者家庭成员照顾;或未对醉酒者尽必要的照顾、照看义务,乃至醉酒者未及时得到救助等,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聚餐组织者,更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劝阻饮酒义务。醉酒者本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意识到饮酒的潜在后果,在明知酒精危险性的前提下不加以控制饮酒量,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当对其饮酒行为和饮酒结果负责。

  而本案中没有提及的餐馆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向饮酒人提供含酒精饮品,或虽未向饮酒人提供含酒精饮品,但未对饮酒行为予以劝阻,均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无酒不成席,但小酒怡情,大酒则伤身,甚至可能酿成惨剧对簿公堂。因此,聚会饮酒需谨慎,一旦醉酒者因醉酒发生意外,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者、餐馆经营者以及醉酒者本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聚餐饮酒过程中,要倡导文明的酒文化——文明饮酒、适度饮酒,不强迫性劝酒、不过度饮酒,防止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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