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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蒋某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自2009年以来,蒋某达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一带通过笼络、招纳等手段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蒋某达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垄断土地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金钱买票、行贿等方式幕后操纵梅阁村的发展,严重破坏基层党组织;同时通过设立公司操纵梅阁村水电、猪肉等涉及民生领域行业,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及当地经济发展。

2018年8月,江门市公安局对以蒋某达为首的21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3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主犯蒋某达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20名原审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刑罚。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大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涉及主要法律依据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强迫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推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推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4.开设赌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启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势力、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扫除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江门市公安局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全方位加强破案攻坚,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放在农村,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利用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行为,确保农村涉黑恶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恶乱点得到全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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