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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杨某销售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批件净水机案

 

【案情简介】

2018年初,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发现,XX牌净水机在江门某报和户外进行大量广告宣传,为核实该产品是否已经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2018年4月10日,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杨某经营位的 “XX净水机”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销售的XX牌净水机无标注卫生许可批准文号,该店也未能出示该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涉嫌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净水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杨某的销售行为深入调查取证。经查明,杨某于2018年1月8日销售了1台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净水机,违法所得1000元。杨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卫生计生局对杨某予以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法规教育,杨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自觉履行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案予以结案。

【法律分析】

一、杨某销售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批件的净水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净水机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二、处罚依据: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于是,市卫生计生局对杨某作出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一、涉水产品经营者需懂法守法。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全称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标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合法性的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明确规定国家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所以,经营者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在经营净水机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采购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把好进货索证和查验关,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同时避免因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需提高辨别能力,购买有卫生批件的涉水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乎市民的身体健康,而与卫生息息相关的“涉水产品”是关乎饮水安全的大事,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需仔细查看产品铭牌、说明书上是否标注了该产品的品牌、具体型号、生产厂家、特别是是否有卫生许可批准文号,不要偏听偏信净化水夸大功效的宣传,必要时可通过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的相关平台进行查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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