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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蓬江区某商店擅自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4日下午,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到蓬江区理想电脑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摆放有多种计算机及计算机配件,电脑耗材在销售。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门口左边货架上发现,标有windows7sp1r简体中文64位万能克隆旗舰版光碟四盒;windows8.1简体中文32MSD版光碟二盒;windows8 64位简体中文专业VL版光碟一盒。现场当事人末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合同。

经查明,蓬江区理想电脑经营部(吴卫92440703MA4WM7CX9J)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零售:计算机及其配件,电脑耗材,办公用品,打印机及打印耗材,网络产品,数码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处了的windows7sp1r简体中文64位万能克隆旗舰版光碟四盒;windows8.1简体中文32MSD版光碟二盒;windows8 64位简体中文专业VL版光碟一盒,均为复制软件光盘,当事人末能提供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其行使复制权的合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2019年11月11日我局向蓬江区理想电脑经营部(吴卫92440703MA4WM7CX9J)送达《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7套侵权复制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蓬江区理想电脑经营部(吴卫92440703MA4WM7CX9J)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局执法部门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建议对蓬江区理想电脑经营部(吴卫92440703MA4WM7CX9J)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载明: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本案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括的17种人身权和财产权。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著作权的人作品需要著作权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移送标准,其中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就可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当事人共复制了著作权人作品7份,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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