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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常某保险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到江门市公安局报案称:2017年3月9日,江门市新会区新某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投保了2份财产综合保单,保险项目分别为存货和房屋建筑,保险金额分别为5000000元、5720050元,保险期间为12个月。

2017年8月23日,江门市辖区遭受台风“天鸽”袭击,新某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遭受台风袭击造成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24031188.8元,但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中发现新某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损失约为20万元,认为新某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有骗保行为。

经查,新某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是由代理人常某负责,常某有采取夸大损失、提供虚假文件等方式实施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2018年4月12日,该案主要嫌疑人常某被抓获,经审讯,常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8月8日,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行为认定

本案中新某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代理人常某涉嫌违反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涉及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定保险诈骗罪: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启示】

该案是江门市公安局近年来侦办的比较典型、涉案金额较大的保险诈骗案件。2017年6月,江门市公安局与江门市保险协会共同签署了《预防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合作备忘录》,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协作配合及工作衔接,共同预防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致力维护江门市社会经济安全和保险市场秩序。

对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公司一经发现,除了可以拒赔当次保险外,还会严格限制其再次投保,如果发现已投保的有恶意骗保行为在案的,可以强行退保,同时将这类人员及单位列入“黑名单”。骗取金额达到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1万元以下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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