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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必受惩处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6日下午,接群众举报,饶平县黄冈镇某铺面存在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饶平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查获疑似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绿头鸭3只。


案例分析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3只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违法嫌疑人余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贮存、出售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余某采取没收实物(3只绿头鸭),并处二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启示

    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人们应当遵纪守法,保护野生动物,从自身做起,在全社会营造拒食、禁食野生动物的氛围,自觉抵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同时我局鼓励群众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检举,坚决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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