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无障碍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陈某互联网销售假烟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恩平市温泉路3号首层卷烟零售户朱某经营的“锦绣零食店”时,当场查获假烟红河(硬甲)71.5条、双喜(硬经典1906)57条、玉溪(软)9.6条、双喜(硬经典)65.4条、双喜(软经典)76条、白沙(硬)23条,双喜(软)182条、双喜(硬)128.9条, 共8个品牌规格合计613.4条假冒卷烟,涉案货值5万余元。

    我局执法人员当即把朱某带回询问。据朱某交代,其销售的卷烟是通过QQ从一名叫陈某(上线)的卖家手中订购,案发之前一共订购了3次合计15箱,每次订购的数量是5箱(每箱50条),被查获时已售出约150条假烟。因该案涉烟金额较大,涉及面广且情节较为严重,我局迅速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同时将该案移送恩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接案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朱某进行刑拘调查。经公安机关搜查朱某的经营场所,调阅其电脑联络资料,发现朱某QQ聊天记录,记录着朱某向其上线陈某订购假烟过程。朱某的上线真实姓名叫陈某华,现从事网上销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朱某所销售的假烟全部是上线陈某从广州发货到恩平“鑫X物流”,再由物流工作人员运送到“锦绣零食店”交给朱某,付款方式是由物流公司代收和代支。经深入侦查,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大源南路109号A栋XX房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缉拿归案。由于违法当事人陈某网上经营卷烟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我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3月16日陈某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2019年7月20日恩平市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恩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8月14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涉及法律问题】

    刑法225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有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 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启示】

    互联网涉烟案件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工具或手段、利用网络技术而实施的涉烟违法活动,是传统涉烟犯罪在手段上的翻新,是更加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新的违法活动形式。与传统涉烟案件相比,互联网涉烟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经营信息传播途径多。根据查获的案件了解,不法分子传播涉烟非法经营信息的媒介主要有网上商城、电子商铺、商业平台、个人博客、论坛、QQ、手机微信等,十分广泛而且很有迷惑性。二是涉案人员多、地域广。利用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不法分子之间无需直接接触就可以传递信息、完成交易,因此辐射面广,而且传播速度快。三是网上交易隐蔽性较强。互联网的一大特点就是它的虚拟性。在网络虚拟的空间中,不法分子身份、IP地址等信息往往都被隐藏起来,而且交易时间短,留下的相关痕迹较少,难以追查和监管。

    互联网涉烟案件不仅扰乱了烟草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而且给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在烟草行政执法中查获案件如涉嫌刑事犯罪务必按照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能以罚代刑,以权压法,充分发挥好烟草、公安联合打假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