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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黄某经营的“顺旺商品”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共20个品牌规格43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送检验鉴定为真品卷烟,价值为3202.20元。当事人辩解:上述卷烟是向一名上门销售卷烟的不法烟贩购进,是新从事卷烟零售的个体经营户,对烟草专卖相关政策和法律不清晰,以为取得卷烟零售许可经营资格,由于从烟草公司购进卷烟未能满足需求,以为购进些真烟补充问题不大。
【案件涉及法律问题】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案启示】
卷烟是特殊商品,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烟草专卖的国家垄断性质,确立了烟草行业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政企合一”的专卖管理体制。因此作为特殊的商品,卷烟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可以自由流通,更不要以为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就可以销售不同地方的真品卷烟,非正常渠道、非合法来源购进的卷烟,就算是真烟都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