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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恩平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市(省、江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6—2018年)》(恩发〔2016〕1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2016—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恩平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系。

 

 

恩平市扶贫开发               恩平市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恩平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6-2018年)》(恩发〔2016〕10号关于印发《恩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恩财预〔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并参照《江门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江扶字〔2016〕12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经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由市政府筹集及江门市下拨的扶贫基金主要用于我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资金投入,积极创新和完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支持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社会参与的大扶贫工作,确保到2018年我市相对贫困地区和相对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扶贫部门职责

    (一)市扶贫办主要职责。

参与制定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扶贫开发资金年度总体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扶贫指导监督小组审批;做好我市扶贫资金项目的备案、统计,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扶贫开发资金结算、清算工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扶贫开发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扶贫开发指导监督小组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的抽查监督管理,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指导各镇(街)开展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市本级扶贫开发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二)各镇(街)扶贫部门主要职责。

  严格按照有关实施方案组织申报、实施精准扶贫项目,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实施的过程跟踪;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定实施本镇(街)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关,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性。

    (三)市有关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扶贫部门做好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报价审核、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政策要求将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呈领导安排扶贫开发资金。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精准扶贫资金筹集、项目资金实施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恩平市扶贫开发工作指导监督小组职责

负责集中管理、审批、统筹安排扶贫开发资金,并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扶贫开发资金管理

 

  第七条  扶贫开发资金的分配

  将江门市财政下达我市扶贫开发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于各镇(街)"11+3"(即11项贫困人口帮扶措施项目和3项相对老区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贫措施以及市扶贫办、镇(街)扶贫建档立卡工作经费等方面。

第八条  扶贫开发资金用途。

   (一)根据我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方案总体部署扶贫开发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和减负项目、提升村基本公共服务及改善老区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1、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和资源管护激励型财政补助政策;2、产业扶持、助医、助学、转移就业、金融扶贫、电商扶贫;3、加强相对落后老区村的基础设施建设;4、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帮扶;5、引入公益创筹社工工作,鼓励社工组织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等;6、市扶贫开发指导监督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指出。 

(二)适当安排用于扶贫部门、镇(街)扶贫工作经费。

(三)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1、扶贫工作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9、企业担保金。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11、其他扶贫工作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九条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要求。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市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并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贫困人口镇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镇村分年度实施。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下拨各镇(街)和帮扶单位筹集的帮扶经费原则用于帮扶贫困人口的脱贫项目,并由各镇扶贫办和帮扶单位统筹安排。

各级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条 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

帮扶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街)制定和申报。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帮扶项目计划经市扶贫办及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镇(街)扶贫办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帮扶贫困户项目由所在镇(街)扶贫办和帮扶单位共同制定帮扶计划,经镇(街)政府审核后,统一向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申报备案。由贫困人口所在镇(街)和帮扶单位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帮扶老区村项目由所在镇(街)申报,经我市扶贫办、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精准扶贫工作指导监督小组审批,由贫困人口所在镇(街)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扶贫项目申报资料应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标准文件,并说明目标任务(绩效情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务分析、实施计划、完成时间、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等内容。重点帮扶村扶贫项目必须符合其总体扶贫工作规划。扶持重点帮扶村工作规划及扶持村内贫困家庭脱贫工作规划要报市扶贫办备案。

(四)项目管理和实施。项目以所在镇(街)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实施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实施任务;严格执行扶贫开发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有关报账凭证,并确保相关账务资料、凭证的真实和完整;严格项目公告(公示)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扶贫开发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健全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扶贫开发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扶贫开发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十二条  按照扶贫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研究确定重点帮扶项目类型。原则上按照江发〔2016〕6号提出的“11+3”精准扶贫措施,对相对贫困人实施分类施策帮扶。同时,要按规定落实申报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扶贫开发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江门市精准扶贫网、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各镇(街)实施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市扶贫、财政等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完善扶贫开发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市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按照“项目跟随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监管跟随资金走”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要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一)贫困人口镇(街)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定期公开、公告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市财政、扶贫办。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贫困人口镇(街)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各镇(街)情况上报市扶贫开发指导监督小组。

第十六条  扶贫开发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各级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各镇(街)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抽查或引入第三方评价,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扶贫开发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违规使用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开发资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开发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施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扶贫办等部门在各年度制定的扶贫开发资金实施方案、申报指南等,作为《办法》的补充和对各年度工作的进一步细化,应同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帮扶单位筹集资金、老区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精准扶贫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镇(街)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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