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以下简称“新版开业标准”)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根据《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通知》(江交运〔2015〕6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落实自查自纠。请各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户认真对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相关要求,迅速做好自查自纠和落实相关整改,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要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复核。
二、维修许可复核。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全市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经营业户)进行许可复核,对符合GB/T 16739-2014开业标准要求的,予以重新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且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予以注销或调整相应经营许可范围。
特此通知。
恩平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