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恩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62431/2015-05523 分类:
发布机构: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4-22
名称: 恩计育领〔2015〕7号 关于印发《恩平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恩平市育龄妇女B检查环查孕奖励办法》和《恩平市流入流动人口持证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恩计育领〔2015〕7号 发布日期: 2015-04-2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恩计育领〔2015〕7号 关于印发《恩平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恩平市育龄妇女B检查环查孕奖励办法》和《恩平市流入流动人口持证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2  浏览次数:-
  各镇(街)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恩平市委办公室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整改方案〉的通知》(恩办发〔2015〕3号)精神,现将《恩平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恩平市育龄妇女B检查环查孕活动奖励办法》和《恩平市流入流动人口持证生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4月20日
 
 
  恩平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地户籍居民和居住满半年的流入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后自觉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夫妻予以节育奖励。夫妇男方户籍本地、女方户籍是省内恩平市外的除外。
 
  第三条 领取本办法的节育奖励金不影响农村居民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
 
  第四条 节育奖励标准
 
  (一)符合政策生育纯生二女户的夫妻,在剖宫产时同时落实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在剖宫产时同时落实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符合政策生育纯生二女户的夫妻,一方在子女出生三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的夫妻,一方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女方在子女顺产出生后三个月内或剖宫产出生后六个月内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或多个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申请和领取。
 
  第五条 因身体原因未能在顺产三个月内或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凭县级以上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签订知情选择协议后,可顺延三个月。
 
  未签订知情选择协议的,不予顺延。
 
  第六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居民,由夫妻一方持《计划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出院诊断证明、暂缓落实长效节育证明(符合第五条人员)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申请人免冠(1寸)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镇街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夫妻双方户籍都在同一镇街但不在同一个村(社区)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社区)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送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二)审核和确认。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在接到村(社区)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
 
  (三)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社区)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应报告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并答复申请对象。
 
  (四)发放。该公示无异议的,奖励金由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给予申请人一次性发放。申请人凭身份证到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签领。
 
  第八条 奖励金由镇财政全额承担,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九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在各镇街财力许可情况下,可在市划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增加标准部分由各镇街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镇街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
 
  恩平市育龄妇女B检查环查孕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参加B检查环查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参检的育龄妇女和常住流入育龄妇女自觉如期连续参加镇卫计局组织的B检查环查孕活动,予以奖励。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夫妇男方户籍本地女方户籍是省内恩平市外的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育龄妇女,不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 应参检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已生育一孩以上的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须实施定期检查。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二)使用其它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
 
  (三)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四)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第四条 参检对象应在计生统计年度(每年的10月至次年9月)10月至1月、2月至5月、6至9月分三期参加镇卫计局组织的B检查环查孕活动。
 
  第五条 参检奖励标准
 
  从2015年2月起,如期连续参加镇卫计局组织的B检查环查孕活动3次的,每人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经检查有意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方能兑奖,未落实不予兑奖。三次B检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兑现奖励后重新开始进行计算,依此类推。
 
  第六条 到期结算时,凡是外出育龄对象寄回B检查环查孕证明的,必须由镇街卫计局电话或信函联系出具证明的单位机构证实,方予以确认。镇街卫计局将参检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各村(社区)符合奖励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和奖励金额交镇街财政结算中心,由财政结算中心将奖励金划拨到各村(社区),由其育龄妇女本人持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签领。
 
  第七条 奖励金由镇街财政全额承担,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八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在各镇街财力许可情况下,可在市划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增加标准部分由各镇街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恩平市流入流动人口持证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鼓励流动人口自觉持证生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镇街辖区内常住,符合政策生育的,持夫妇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在我市各医疗机构分娩的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子女出生一个月内主动到镇卫计局办证大厅或现居住地的村(社区)登记人口信息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 持证生育奖励标准:在我市各医疗机构分娩,并于子女出生一个月内主动到镇街卫计局办证大厅或现居住地的村(社区)登记人口信息的,予以200元奖励。
 
  第四条 流入的流动人口夫妇在登记人口信息后,经调查核实其提供的信息资料准确无误后,由其夫妇其中一人进行签领。
 
  第五条 奖励金由镇财政全额承担,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六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在各镇街财力许可情况下,可在市划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增加标准部分由各镇街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