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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62431/2014-14973 分类:
发布机构: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11-13
名称: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恩府办〔2008〕202号 发布日期: 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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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3  浏览次数:-

恩府办〔2008〕202号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工作意见



恩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农函〔2006〕605号)及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江门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工作意见》(江府办〔2007〕8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管理规定》,使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科学规范,组织机构名称定位准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确,集体经营管理资产产权清晰,主体分明,经营运转正常,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功能分设规范运作,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工作任务。以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为依据,核定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界定成员,核实资产,规范管理,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
(三)工作要求。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采取试点先行、再全面铺开的工作方式有序开展。各镇(街道办)要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村委会为试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工作步骤和基本内容
(一)成立机构。贯彻实施《管理规定》是当前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为加强我市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工作的领导,市成立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工作的开展。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分管联系副主任及市农业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质监局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各镇(街道办)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指导协调辖区内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制订方案。各镇(街道办)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在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和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发动。贯彻实施《管理规定》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镇(街道办)要注意把握全局,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管理规定》的内容和重要意义,通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组织培训。采取分级培训、集中学习的办法,大力抓好培训学习工作。市举办各镇(街道办)分管领导、经管员和村委会主任参加的培训班,各镇(街道办)举办由镇(街道办)派驻村、组工作队员和村民小组长(负责人)参加的培训班。全体培训人员要系统学习、全面领会《管理规定》的内容、精神实质和有关规定文件,重新认识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概念,明确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关系和区别,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区别,为全面实施《管理规定》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五)核定组织。以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归属为依据,核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并确定其规范名称。
(六)制订章程。参照省的示范章程,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拟制、讨论通过完备的章程,并报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章程要在注意保障村民自治的同时,必须强调村规民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成员界定。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要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社员)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界定,统计造册建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对成员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八)申领《证明书》。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各镇(街道办)业务部门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有组织名称、社址、社委会产生会议记录、组织机构章程通过的会议记录及成员状况、土地山地面积、资产存量与结构、经济组织章程等),然后以镇(街道办)为单位统一上报申请发证。申请时,由市农业局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明书。
(九)刻制公章,制挂牌匾。在全面填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同时,帮助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公章刻制、牌匾制挂等相关工作。印章、牌匾的样式与制作按省农业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牌匾样式与制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检查清理,规范管理。全面检查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上报资料情况,对具备条件但还没提出申请登记的,督促其尽快完善材料并申请发证。同时,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一是督促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领机构代码证,开设银行账户,管理集体资金;二是理顺集体财产产权和经济合同签订关系。集体土地、山地等资产产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登记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由村(居)民自治组织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合同,按照《管理规定》加以完善和规范;三是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批、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合同签订、档案保管等管理制度。
三、正确处理好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正确设置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维护农村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应以目前行政区域及其土地、资产、资源的归属和运行状况为依据。
1.由原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而形成,现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担管理、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设置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实行村、组二级核算的,村委会(原生产大队)一级设立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或联队(自然村)一级设立经济合作社。
2.对于并村不并账,至今仍单独设账、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核算单位,成立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
3.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1983年),由于租耕、代耕农户聚居所形成的居住点(新自然村),如果他们有集体产权清晰的资产,可按其意愿设置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没有集体产权资产的,不应设置。
(二)正确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时,资产、资源权属清晰的,做好财产登记;不清晰或有争议的部分,暂缓登记,经组织清产核资、权属清晰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三)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要按“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的规定,以1983年1月1日作为我市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划线时间。
2.下列人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2)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已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义务的;
(3)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任何一方,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义务的,落户者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户口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外嫁女及随母入户的子女,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义务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
(6)大专院校的在读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学生本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已落户外地(户口不再迁回原地)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7)享受农村人均收入补助款的现役军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农民外出务工,户口仍在原籍,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本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刑期内不享受社员权益)。
3.下列人员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在党、政、群机关工作已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把户口迁入农村的;
(2)仍未办理农村户口迁出手续的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包括市、镇两级编制)的干部和职工;
(3)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
(4)定居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入户国内其他地方(广东省以外)的。
4.出现下列情况的,由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入户口的外地(非原籍及回迁户)人口,必须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主大会表决通过;
(2)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的。
(四)正确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
根据我市农村目前仍实行村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为保持集体经济管理的连续性,减少管理成本,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社委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暂分别与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办法。政府公共财政覆盖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班子分设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班子要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今后,农村集体所有资产仍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规定,按资产产权主体归属分级登记到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制度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合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签订、盖章。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贯彻实施《管理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镇(街道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保证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到位”,全力以赴抓好《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