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08〕205号
印发恩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恩平海事处反映(联系电话:0750—7232899)。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词:水上搜救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省、江门市属有关单位。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08年12月9日印发
恩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建立我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故扩展,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海事局应急反应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我市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2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 恩平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我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恩平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是我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恩平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海事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恩平海事处、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海洋渔业局、交通局、航道站、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电信分公司、环保局、外事侨务局、气象局、水利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恩平海事处,以下简称搜救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各自的职责:
(1)市安监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搜救险情报告。
(2)江门恩平海事处:在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或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江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4)市公安消防大队:提供消防救助人员、设备,对消防技术进行指导。
(5)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属下港航管理所:提供码头泊位等便利)。
(7)市航道站: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清除碍航物或设置助航标志。
(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9)市民政局:设置避护现场,组织转移、安置慰问遇险人员,负责被救人员的吃、穿、住等生活救助。
(10)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2)恩平电信分公司:组织协调电信管理部门为水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维护水上遇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专用通信频率正常使用;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13)市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
(14)市外事侨务局: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15)市外经贸局:协调相关的口岸单位。
(16)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提供水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7)市水利局:对江河、水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为了确保水上搜救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顺利,各成员单位设立指定联络人员(以下称指定人员)制度。指定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1)及时向搜救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的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
(2)负责与搜救办公室的日常沟通联络。
(3)制定搜救人员的培训计划和本单位的搜救演习计划,使搜救人员明确职责,行动迅速有效。
(4)指定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值班室;指定人员因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开恩平前,其单位要指定替代人员,并将其姓名、职务、电话报搜救办公室。
(5)指定人员要服从搜救办公室的指挥,在搜救办公室有指示或命令时,要保证任务快速有效完成。
2.2 运行管理机构
恩平市水上搜救办公室负责水上搜救日常工作,并承担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以组织协调为主承担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恩平市水上搜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水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和编制水上搜救经费预算。
(2)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3)具体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
(4)承担水上搜救责任区搜救值班工作。
(5)承担水上油污应急和水上保安报警联络点工作。
(6)组织全市水上应急演习和本预案实施的演习;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的与水上人命救助有关的演习。
(7)指导各镇(街道办)水上搜救工作。
(8)负责指导水上应急救援新技术的应用;组织开展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水上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9)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开展与有关县市在水上搜救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0)负责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和指导各镇水上搜救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为水上搜救专家组。恩平市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水产、海洋工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聘任。
恩平市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为市水上搜救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值班室。
指挥部承担水上搜救责任区的水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责任区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责任区水上搜救预算。
负责本责任区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救援力量。
与相邻县市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承担本责任区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承担本责任区水上油污应急和水上保安报警接收及联络工作。
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组织本责任区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水上搜救应急演习工作。
组织本责任区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值班室职责: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及领导小组的决定,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工作,日常的值班通讯,了解、收集、汇总有关情况,保持与成员单位的有效联络,及时更新和保存辖区的搜救资源,掌握辖区的水域变化情况,接收有关的气象、水文、潮汐等信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两防一救”工作任务。
2.5 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恩平市水上搜救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应按照指挥部要求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执行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的各项应急指令。
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2.6.1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水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本市水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
(1)市航道站属下船舶;
(2)市海洋渔业局属下船舶;
(3)市水利局属下船舶;
(4)市武装部及各镇(街道办)民兵登陆艇;
(5)市其他各船舶公司的船舶;
另:责任区发生溢油事故时可联系新会区的绿洁、碧海、晋业清油专业队属下船舶;
2.6.2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服从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参加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组织的应急演习。
2.7 组织体系框架图
图1 恩平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 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水文部门:对江河、水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预报与地质灾害有关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4)海洋渔业部门:对海洋气象(如风暴潮、海啸)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5)国内相关机构、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 信息分析与报告
(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防限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造成海上风力8~9级及以上以及海上巨浪、狂浪、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局、水文站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2 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上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I级)
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急需广东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II级)
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III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安全事故。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危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险情信息(IV级)
造成3人死亡(含失踪)以下的水上安全事故。
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恩平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江门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单边带SSB)。
(2)海岸电台(CR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江门搜救分中心
(6)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4 应尽可能要求报警者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2 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向江门市搜救分中心查寻。
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其他途径。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江门市搜救分中心报告。
(3)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恩平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图2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5.5 紧急处置
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在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船舶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
当现场有多艘船舶进行搜救时,以领导小组指派现场指挥人员所在的船舶为指挥船,指挥船负责向搜救办公室(指挥部)报告、接受搜救办公室(指挥部)的指示、并向其它船舶发布命令,协调搜救船之间的救助行动。其它搜救船舶应服从指挥船的指挥,发现情况及时向指挥船报告。指挥船和其他搜救船用VHF11频道进行联系,指挥船和搜救办公室(指挥部)通过移动电话联系,在移动电话无信号时,通过单边带联系。
(7)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恩平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恩平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要明确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通信联络要求。
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5.3 执行搜救任务
指挥船应严格执行搜救指挥部下达的搜救任务,按照拟定的搜救计划进行搜寻,若发现该计划不符合现场情况,有权按实际情况修改该计划,但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未收到搜救指挥部停止搜救命令前,指挥船不得擅自停止搜寻。
5.5.4 指令、信息的下达、上传
值班员要密切配合搜救总指挥的工作,根据总指挥指示将指令、信息迅速下达给现场指挥,将情况报告给市政府值班室、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等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记录。
(1)认真接听来自各方面的信息、电话,分析其内容,准确了解其含义、要点,并作好记录。
(2)保持与上级和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准确无误地将上级的指示和搜救现场的进展或遇到的情况报告总指挥,使总指挥能充分了解现场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并作好记录。
(3)及时、准确地把上级和总指挥的指示传达至现场指挥,并作好记录。
(4)保持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的通信联络,并作好记录。
5.5.5 协调提供搜救资源(人力、物力)支持
搜救总指挥要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力量及本辖区内可以调用的一切资源,并向市府值班室报告;若仍不足以应付事故或险情时,应向江门市搜救分中心请求增援,并告知所需资源。
5.5.6 发布航行通(警)告
搜救总指挥应根据事故或险情的情况,要求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警)告,其内容应包括事故或险情的情况、拟救助的船舶,拟搜救的区域。
5.5.7 预测事故、险情的变化,决定进一步行动
搜救总指挥应根据现场指挥报告的情况,预测事故、险情的可能变化,若认为原定计划不能应付事故、险情时,应及时修改计划,并传达给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应执行修改后的计划。
5.5.8 向指挥部的报告
现场指挥(指挥船)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搜救工作的进度,现场天气和海况。汇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搜救行动时间:时、分;
(2)执行搜救任务的船舶或直升机:船名(机名);
(3)搜寻的进度与结果:抵达搜寻基点的时间、搜寻开始、终止时间、搜寻方式、搜索线间距、是否发现目标、发现目标的时间、地点(经纬度)、遇险人员情况、有否设标;
(4)救助的进度或结果:获救及伤亡人员情况(数量、国籍、性别);遇险飞机、船舶的状况等;
(5)现场气象、海况:风力、风向、浪高、视距等;
(6)报告人员单位和姓名。
5.5.9 搜救行动的记录和取证工作
现场指挥(指挥船)应做好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各项搜救设备抵达现场的时间、搜救方式、搜救结果等;如遇险船舶发生溢油等要作好摄影或录像、取样等取证工作,同时应尽可能取得肇事船舶船长的确认。
5.5.10 搜救建议
现场指挥(指挥船)可以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增添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对终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其他搜救单位的建议,向现场指挥(指挥船)反映,由现场指挥(指挥船)统一向指挥部报告。
5.5.11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12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向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部门、船舶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领导小组的指令,按搜救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领导小组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5.5.13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搜救机构与军事指挥机关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3)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图3 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5.6 分级响应
任何水上突发事件,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首先进行响应。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江门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5.7 水上应急反应通信
5.7.1 通信方式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
5.7.2 联系方式
详见: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
5.8 水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市人民医院、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为指定的承担我市水上搜救医疗援助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须提供:
(1)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水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1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5.10.2 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3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管辖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水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式
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 信息发布
5.14.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4.2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4.3 新闻发布方式
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困难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助。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江门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对各级险情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调查报告报备市人民政府。
(2)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江门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对各级应急行动的评估、总结,总结材料报备市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确保水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水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安全通信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以确保水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水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水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水上搜救中心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7.1.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按本预案5.7.2建立并按5.7.1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市水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
恩平市辖区可用于水上搜救的公务船舶概况见下表。
单 位 |
船 名 |
总吨 |
功率(KW) |
航区 |
航速 |
歇马渡口 |
粤恩平客2028 |
6 |
12.1 |
内河B级 |
8节 |
渔政大队 |
渔政 |
|
|
内河B级 |
25节 |
武装部 |
冲锋舟一批 |
1~3 |
22~44.1 |
内河B级 |
15~20节 |
航道站 |
粤标巡1101 |
8 |
190 |
内河A级 |
18节 |
锦江水库 |
锦电01 |
15 |
14.7 |
内河B级 |
8节 |
锦电04 |
15 |
29.7 |
内河B级 |
10节 |
|
清湾综合场 |
清湾光辉326 |
21 |
29.7 |
内河B级 |
10节 |
工作快艇 |
1 |
40 |
内河B级 |
20节 |
|
西坑水库 |
西坑01 |
6 |
3 |
内河B级 |
8节 |
河排林场 |
粤恩平货1004 |
21 |
50 |
内河B级 |
9节 |
洪滘渡口 |
粤恩平渡2008 |
16 |
11.3 |
内河A级 |
10节 |
7.2.2 交通运输保障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的水上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按照卫生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7.4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内河水域和辖区水库水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及本辖区水上应急反应的实际情况编制水上应急反应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上应急反应预案应及时报送江门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作为市级预案的组成部分。
(2)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的意见。
(3)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应接受恩平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8.2.2 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a.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应急反应预案进行评审,并予以必要的修订,最长不超过2年。
b.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水上应急反应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2)评审方式方法。
a.专家评审。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b.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3)修改与更新。
a.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b.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
c.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修改意见,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d.预案修改较大或经多次修改,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8.2.3 备案
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制定的水上应急反应预案报江门市级海上搜救机构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救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船舶和个人,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服从指挥、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