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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62431/2008-01541 分类:
发布机构: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12-17
名称: 印发《恩平市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 恩府[2008[90号 发布日期: 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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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1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恩平市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恩平市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国有企业收益等)。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彩票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等非税收入,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二、非税收入的征管机构及征管基础工作规范
 (一)征管机构。
 
  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部门职能,市财政局主管本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适应公共财政发展与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要求,整合与非税收入相关的征管业务,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并充实相匹配的“两个中心”(即:恩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恩平市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的机构与人员,全面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
 
  依法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执罚单位(以下统称“征收部门”)。
 
  (二)征管基础工作规范。
 
  1.依法征收,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和扩大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依法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2.如实上缴收入,不得虚增或少列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凡应缴入国库的必须全额缴入国库,凡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在国家和省未有明确规定前,根据本市实际规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3.理顺缴拨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对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交级次,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缴交。不得截留或挤占中央和省的分成收入。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征收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
 
  4.推进单一账户制度改革,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批准设立和管理本级非税收入账户体系。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类纳入预算管理、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汇划工作,准确、及时地将代收资金上解到各级国库。代收银行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为执收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三、分类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管,提高非税收入质量
 
  政府非税收入要根据其性质与范围,并按不同的收入项目,实行分类规范征收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1.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和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2.撤销征收部门开设的收入过渡户。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罚没收入,征收部门擅自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由缴款单位或个人,根据征收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国库),所开具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向承办银行发放;对暂不具备条件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收入,经市财政局同意,可由征收部门收取后,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国库)。
 
  3.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没物品的管理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6〕125号)的规定执行。
 
  4.逐步创造条件,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理效率和质量。
 
  (二)公共资源收益。
 
  1.政府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有序开展,直接或间接使用政府公共资源都必须按“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征缴使用费,所取得的收入,要纳入财政管理。征收部门(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2.公共资源收益主要项目的管理。
 
  (1)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对符合规定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资格的,按照颁发勘测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具体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0号)规定执行。
 
  (2)河道采砂权实行公开招投标。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河砂的市场价格,科学测算、拟订河道采砂权的招标底价,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河道采砂权的招投标。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3)户外广告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投标。对全市的户外广告牌经营权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4)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按江门市有关统一规定执行。
 
  (5)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城乡之间公交线路)营运权,应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营运人,营运权投标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具体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自营出租、承包、合作等各种形式经营,从而获得经济收入的国有资产,包括闲置的国有资产。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各单位闲置的物业,由市政府授权,统一由市财政局、市资产办收回处置,按盘活存量资产、增加收入的原则,能变现的变现,能出租的实行公开竞投出租,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1.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凭借国家权力、国有资产、国家资源、政府信誉等取得的收入。
 
  2.凡与财政资金有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收费收入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依照“专户管理、加强监督、保证支出、适当统筹”的管理原则,采取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方式,完善规范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管理。按规定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一)市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印制(领购)、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
 
  (二)征收部门要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的规定,按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财政票据,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三)征收部门、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征收部门、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五、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强化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非税收入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一)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24号)精神,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征收部门的正常经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由财政部门按征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予以拨付。征收部门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应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二)规范非税收入支出管理。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能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预算编制专款专用的办法;二是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三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
 
  (三)征收部门要健全财务核算和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财务核算,按规定编制部门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六、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非税收入征管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列入市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督查内容,纳入征收部门政绩考核评比,增强征收部门责任。
 
  (二)落实监督检查部门责任制,各司其职,强化监管。
 
  1.财政部门负责涉及财政职能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2.纠风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牵头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3.物价部门负责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整顿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4.审计部门负责对执收执罚单位开展审计工作。
 
  5.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按照上述分工,通力协作,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关管理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并作出处理。
 
  (三)明确征收部门的职责,自觉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1.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4.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5.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的征收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财务会计核算以及监督检查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