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恩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恩平市基层畜牧兽医站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关于加强恩平市农村畜牧防治员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恩平市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恩平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府办〔2008〕35号)精神,在恩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公室(加挂恩平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牌子)的基础上组建恩平市畜牧兽医局,作为恩平市农业局的副科级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地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推进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全市畜牧兽医行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
(三)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的预防计划,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
(四)负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饲料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
(六)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七)组织拟订兽医、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并负责国家、省、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
(八)组织实施畜禽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九)负责有关业务统计工作。
(十)组织和指导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指导基层兽医防疫检疫站的业务工作。
(十一)承担市人民政府、江门市畜牧兽医局及市农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编制
市畜牧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农业局副局长,不占市农业局领导职数),设总畜牧兽医师1名(副科级,为市农业局的专业性领导职务),副局长1名(正股级)。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三、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公室(挂恩平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二)市畜牧兽医局机关3名行政编制从市农业局原畜牧兽医办公室划转。
恩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职能配置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恩平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府办〔2008〕35号)精神,在原市兽医防疫检疫总站(恩平市兽医卫生监督所)的基础上组建恩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恩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正股级建制,为市农业局属下事业单位,业务归口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一、主要职能
(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监督处理、处罚。
(二)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负责有关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动物诊疗监管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兽医实验室及菌毒种保存场所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九)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员编制
恩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三、人员经费
恩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四、其他事项
撤销恩平市动物防疫检疫总站(挂恩平市兽医卫生监督所牌子),该站原定事业编制23名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回。
恩平市基层畜牧兽医站职能配置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恩平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府办〔2008〕35号)精神,在我市镇(街道办)原有14个兽医防疫检疫站的基础上,设立11个畜牧兽医站,为市农业局属下正股级事业单位,业务归口市畜牧兽医局管理,分别负责11个镇(街道办)辖区动物防疫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二)负责区域内动物免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
(三)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监督、动物产品检疫、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承担畜牧兽医科技推广、实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能。
(五)承担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畜牧科技推广培训、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公益性服务工作。
(六)承担镇(街道办)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员编制
基层畜牧兽医站总编制核定61名,人员经费(市、镇两级财政各负责50%)由财政核拨,设站长11名、副站长11名。具体人员编制情况见下表。
三、其他事项
(一)撤销东成、横陂、圣堂、良西、沙湖、牛江、君堂、大田、大槐、那吉、恩城、东安、平石、江南14个兽医防疫检疫站。新组建恩城、东成、横陂、圣堂、良西、沙湖、牛江、君堂、大田、大槐、那吉11个畜牧兽医站。
(二)原东成、横陂、圣堂、良西、沙湖、牛江、君堂、大田、大槐、那吉、恩城、东安、平石、江南14个兽医防疫检疫站所定事业编制58名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回。
关于加强恩平市农村畜牧
防治员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强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平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府办〔2008〕3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基层畜牧防治员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与管理
(一)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市畜牧兽医局审核批准后,由各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聘用和管理。
(二)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与农村基层畜牧防治员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明确防疫的职责、任务,并对防疫免疫等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三)市畜牧兽医局对农村基层畜牧防治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其存在的问题由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督促整改。
(四)对未能进入新组建畜牧兽医站的原镇(街道办)兽医防疫检疫站人员,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作为农村基层畜牧防治员聘用的优先对象。
二、职责与任务
(一)农村基层畜牧防治员兼任村级动物疫情观察员。
(二)协助畜牧兽医站做好分管联系的村(居)委会畜禽养殖档案的建立、登记工作;落实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措施,动物疫病监测、抽检,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协助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做好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掌握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对异常死亡的畜禽要及时按规定采取措施并上报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
(四)协助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做好辖区内畜禽饲养场(户)产场检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测抽样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的查源灭源工作,督促养殖场搞好卫生消毒。
(六)及时完成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人员配备与待遇
(一)按每个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定编数1∶1配备农村基层畜牧防治员。
(二)农村基层畜牧防治员不列入畜牧兽医站编制,与畜牧兽医站不签订劳动合同,其身份不改变,不享受单位基本工资制度和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三)根据所配备的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定额,由市财政和所在镇财政各负担50%,每月划拨到基层畜牧兽医站,作为农村基层畜牧防治员聘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