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社保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恩平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快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精神和省政府提出200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要过渡到“全省统筹”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江府办〔2004〕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仅限财政供养人员,下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8年5月起,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均须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按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今后视财力状况,财政再补缴单位负责部分。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保年度。
三、从外地调入(转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调入(转入)之月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出国或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合法继承人。无合法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工资仍由财政支付。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原已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继续按原办法办理。
六、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恩平支行开设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专户。
七、今后如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新规定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按新规定作相应调整。